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开立或者变更存款账户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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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湘阴县税务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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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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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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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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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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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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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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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服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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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类 |
0730-2112366
0730-12345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开立或者变更存款账户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湘阴县芙蓉北路与湖滨路交叉口东北100米湘阴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湘阴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湘阴县068县道西50米白马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湘阴县金和芙蓉北路袁家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湘阴县长康大道洋沙湖街道涝溪桥村村民委员会旁洋沙湖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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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办税服务厅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办理 |
0个工作日 |
按照扣缴义务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扣缴义务人更正纠错。 |
反馈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反馈给扣缴义务人 |
归档 |
0个工作日 |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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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第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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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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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