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务服务网
湘阴县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湘阴县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代开发票作废

实施编码:11430624MB1513887U4001030046000

订阅 指南下载 查看评价 手机查看

代开发票作废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湘阴县税务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0-2112366

    0730-2112366
  • 监督投诉方式

    0730-12345

    0730-12345

受理条件

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冲处理。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湘阴县芙蓉北路与湖滨路交叉口东北100米湘阴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湘阴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湘阴县068县道西50米白马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湘阴县金和芙蓉北路袁家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湘阴县长康大道洋沙湖街道涝溪桥村村民委员会旁洋沙湖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小时

即时办结

办结

1个小时

即时办结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暂无结果样本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