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在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报送相关业务信息。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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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常宁市税务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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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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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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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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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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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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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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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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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4-7227077
0734-72270770734-7263318
0734-7263318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在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报送相关业务信息。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提交方式 | 材料形式 | 来源渠道 | 材料范本 | 材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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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培元街道莲花路88号华岁商贸城2栋政务中心4楼01-27号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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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办税服务厅人员 |
审核 |
0个工作日 |
办税服务厅人员 |
办结 |
0个工作日 |
办税服务厅人员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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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第48号 查看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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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省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的复核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保障申请人正当权益。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第13号 查看原文 |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 税务机关应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纳税信用为基础,结合委托人纳税信用、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服务质量、执业质量检查、业务信息质量等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或信用记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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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