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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实施编码:11430300MB1508674A4002030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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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服务类别
依申请类
  • 咨询服务

    0731-58262366

    0731-58262366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52379317

    0731-52379317

受理条件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应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自然人纳税人提供的身份信息。 被投资单位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东变动信息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湘潭市经开区东风路与雅爱路交汇处创新创业服务中心8号栋办税服务厅1-20号窗口

2办理时间

全年,夏季(01月01日~12月31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3:00~17:00;全年,冬季(01月01日~12月31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2个小时

办税服务厅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办理

2个小时

按照扣缴义务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扣缴义务人更正纠错。

反馈

2个小时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反馈给扣缴义务人

归档

2个小时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3.《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 4.《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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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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