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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代开发票作废

实施编码:11430300MB1508674A40010300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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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发票作废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58262366

    0731-58262366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52379317

    0731-52379317

受理条件

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冲处理。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湘潭市经开区东风路与雅爱路交汇处创新创业服务中心8号栋办税服务厅1-20号窗口

2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2个小时

即时办结

办结

12个小时

即时办结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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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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