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或个人为享受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以及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的协定待遇,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任一公历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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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湘乡市税务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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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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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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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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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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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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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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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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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56730502
0731-56730110
企业或个人为享受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以及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的协定待遇,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任一公历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东山街道涟滨南路761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办税服务厅3号窗口;
法定工作日,5月1日至9月30日(夏令时):8:30—12:00,14:00—17:30;1月1日至4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冬令时):9:00-12:00,13: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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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1)按照申请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申请人更正纠错。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
审核 |
4个工作日 |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收。 (2)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更正;电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制作《税务文书送法同证》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收。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由县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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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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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40号 |
第一条: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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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