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必须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申请人必须持有该品种的药品注册证。 (三)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的规定。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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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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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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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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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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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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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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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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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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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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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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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31-82213687
0731-82212345
(一)申请人必须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申请人必须持有该品种的药品注册证。 (三)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的规定。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B19-B26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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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
资料审查 |
5个工作日 |
2.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确定本次申请属于本局审批职权范围,审查申报资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明确申请人收到首次进口药材受理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将检验样品报送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机构。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收到检验样品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样品检验,向申请人出具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并报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行政审核 |
3个工作日 |
申报资料真实、合法,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
行政审定 |
2个工作日 |
申报资料真实、合法,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
公告与送达 |
0个工作日 |
(1)告知并公告办理结果;(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增设长沙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通知》药监办〔2018〕19号 |
|---|
| 全文 |
|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实施〈进口药材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药监局公告〔2020〕第3号 |
| 全文 |
|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第9号 |
| 全文 |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进口药材批件》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