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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实施编码:11431229MB1514492X40020300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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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税务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4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服务类别
依申请类
  • 咨询服务

    0745-8225738

    0745-8225738
  • 监督投诉方式

    0745-12345

    0745-12345

受理条件

"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不含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或者将其认定为所在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该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体育路便民服务中心大楼1楼1、2、3、4、5、6、7、8、10号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咨询答复

2个工作日

符合税收征管规范

上报

2个工作日

符合税收征管规范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1.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七条 被调查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   (一)提供由自身保管的书证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等复制件。提供方应当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方签章;   (二)提供由有关方保管的书证原件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提供方应当在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注明出处,由该有关方及提供方签章;   (三)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视听资料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提供方应当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提供境外相关资料的,应当说明来源。税务机关对境外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公证机构的证明。"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暂无结果样本

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3份及《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异议申请表》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