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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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汨罗市税务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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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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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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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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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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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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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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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服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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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类 |
12366、0730-5243092
12366、12345、0730-523586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1. 政务中心2楼(湖南省汨罗市龙舟北路与龙舟南路交叉口西北100米) 2.弼时分局办税服务室。 (湖南省汨罗市弼时镇李家村三角坝组汨罗市弼时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室 3.网上税务局(http://www.hntax.gov.cn)(办理发票代开业务的自然人除外)。
法定工作日,政务中心:夏季:上午8:30—11:40,下午13:30—17:00;冬季:上午9:00—11:40,下午13:00—17:00; 弼时服务室: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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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个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办结 |
个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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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第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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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
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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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