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纳税人需持有待验证发票原件或发票电子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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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桂阳县税务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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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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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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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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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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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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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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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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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5-4499277
0735-4412366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纳税人需持有待验证发票原件或发票电子信息。
桂阳县龙潭街道龙潭东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税务局受理窗口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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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小时 |
资料齐全、身份真实有效。 |
办结 |
1个小时 |
资料齐全、身份真实有效,限时办结,反馈结果。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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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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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真伪鉴定结果通知)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