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对象。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2.个人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2)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