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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实施编码:114300000061223323300011200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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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湖南省司法厅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4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82213869

    0731-82213869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82212345

    0731-82212345

受理条件

专职律师:①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②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③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④品行良好;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⑥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⑦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省政务中心司法厅D05号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06月01日~10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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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4个工作日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七条

审核

4个工作日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七条

办结

2个工作日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七条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2日司法部令第115号)第六条: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具体许可程序,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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