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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实施编码:114300000061223323300011200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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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湖南省司法厅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4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82213869

    0731-82213869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82212345

    0731-82212345

受理条件

专职律师:①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②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③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属于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的,应当参加由内地地方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④品行良好;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⑥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⑦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省政务中心司法厅D05号;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06月01日~10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10月31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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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4个工作日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法律职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审核

4个工作日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法律职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办结

2个工作日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法律职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71号
全文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2013〕第128号

第十四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在内地执业的决定。 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文件中,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同时还须说明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的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核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的,应当自颁证之日起30日内将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名单及执业登记材料报司法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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