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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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桃源县税务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 服务类别 | 依申请类 | ||
		                        		0736-6677777
		                        		 
		                        	
		                        		0736-6638110     0736-6629733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浔阳街道迎宾大道2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税务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 办结 | 0个工作日 | 办结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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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第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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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 
| 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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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