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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实施编码:11431230MB0T58815Y400011400700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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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通道县人社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45-8620126

    0745-8620126
  • 监督投诉方式

    0745-8628388

    0745-8628388

受理条件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双江镇城东萨岁广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区5-13号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一)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二)审查申请条件是否符合《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与要求;(三)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四)审查申请材料:(1)查验公司营业执照真实性及其合法性,其复印件是否加盖公章;(2)查验《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真实且符合法定形式;(3)查验申请材料中需要签字或盖章的,是否都已齐全。

初审

3个工作日

一)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二)审查申请条件是否符合《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与要求;(三)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四)审查申请材料:(1)查验公司营业执照真实性及其合法性,其复印件是否加盖公章;(2)查验《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真实且符合法定形式;(3)查验申请材料中需要签字或盖章的,是否都已齐全。

审核

3个工作日

一)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二)审查申请条件是否符合《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与要求;(三)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四)审查申请材料:(1)查验公司营业执照真实性及其合法性,其复印件是否加盖公章;(2)查验《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真实且符合法定形式;(3)查验申请材料中需要签字或盖章的,是否都已齐全。

审批

5个工作日

一)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二)审查申请条件是否符合《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与要求;(三)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四)审查申请材料:(1)查验公司营业执照真实性及其合法性,其复印件是否加盖公章;(2)查验《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真实且符合法定形式;(3)查验申请材料中需要签字或盖章的,是否都已齐全。

办结

1个工作日

一)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二)审查申请条件是否符合《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与要求;(三)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四)审查申请材料:(1)查验公司营业执照真实性及其合法性,其复印件是否加盖公章;(2)查验《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真实且符合法定形式;(3)查验申请材料中需要签字或盖章的,是否都已齐全。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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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办理特殊工时需要提交材料?

答:根据《湖南省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书面申请报告和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外地企业在湘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说明; (四)单位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岗位职工的意见; (五)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六)用人单位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考勤、休息休假、薪酬分配等相关劳动管理制度;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审查情况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非首次申请的用人单位需提交上年度特殊工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申请岗位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需提交劳务派遣单位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