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项目具备国土使用权证、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已通过施工图审查;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开发企业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申报主体已自主选择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机构,且评价机构符合《绿色建筑评价机构能力条件指引》(建科〔2017〕238号)要求; (四)设计文件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等方面的辩证统一,综合效果明显; (五)应依据因地制宜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经济、人文等特点进行,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行政法规,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六)原则上应由建设单位(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