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收入标准为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且家庭成员人均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融资产低于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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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溆浦县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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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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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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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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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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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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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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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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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5-3220622
0745-12345
城乡低收入标准为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且家庭成员人均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融资产低于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溆浦县卢峰镇兴隆路353号(溆浦县民政局北栋二楼城乡社会救助股)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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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0个工作日 |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规定提交户口薄、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二)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三)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基层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签字。 |
审核 |
5个工作日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5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作出审核结果。上报上级民政部门。 |
审批 |
5个工作日 |
县民政局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审批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
办结 |
10个工作日 |
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村、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公开栏等场所进行公示。公示3日后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出具低收入家庭核定证明。并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上级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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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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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交回房产局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