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危险废物贮存条件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 (三)因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检修、改造,申请单位许可证被暂扣、停产限期整改或其他原因,设施不能正常运行造成危险废物必须进行贮存的,可向原发证单位提出延期贮存申请。 (四)提出申请时贮存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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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中方分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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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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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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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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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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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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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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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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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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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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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5-2812369
0745-12345
(一)申请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危险废物贮存条件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 (三)因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检修、改造,申请单位许可证被暂扣、停产限期整改或其他原因,设施不能正常运行造成危险废物必须进行贮存的,可向原发证单位提出延期贮存申请。 (四)提出申请时贮存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中方县生态城杜鹃路20号县政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局中方分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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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2个小时 |
符合条件 |
办结 |
12个小时 |
符合条件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2020〕43号 |
|---|
第八十一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暂无结果样本 |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