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评为烈士的服务对象。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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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新晃侗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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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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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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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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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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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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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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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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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56222210
07457850558
已评为烈士的服务对象。
湖南省怀化市新晃县梅林路市民服务大厅B区2楼19-24号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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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初审 |
1个工作日 |
审查相关证件 |
审核 |
1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符合《烈士褒扬条例》规定。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符合《烈士褒扬条例》规定。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审批通过及时将烈士褒扬金拨付至烈士遗属个人银行帐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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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委令第6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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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 |
:六、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垫支。中央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烈士评定备案工作的情况,及时审核下达烈士褒扬金。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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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