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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实施编码:11430682006378450K40020300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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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临湘市税务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9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服务类别
依申请类
  • 咨询服务

    0730-3712366、0730-3722060、0730-3050000

    0730-3712366、0730-3722060、0730-3050000
  • 监督投诉方式

    0730-12345 0730-3050000

    0730-12345 0730-3050000

受理条件

"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不含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或者将其认定为所在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该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临湘市长盛西路333号临湘智慧政务中心三楼税务专区114-134号窗口/一楼1-14号综合受理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审核

7个工作日

(1)确认录入系统的数据与纳税人提交资料内容一致,且符合相应数据填报标准。 (2)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从受理申请、到作出办理决定、最后形成办理结果,全过程一次上门或零上门。

办结

1个工作日

办税服务厅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 《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交纳税人。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1.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七条 被调查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   (一)提供由自身保管的书证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等复制件。提供方应当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方签章;   (二)提供由有关方保管的书证原件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提供方应当在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注明出处,由该有关方及提供方签章;   (三)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视听资料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提供方应当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提供境外相关资料的,应当说明来源。税务机关对境外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公证机构的证明。"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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