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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实施编码:11430682006378450K400203003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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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临湘市税务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服务类别
依申请类
  • 咨询服务

    0730-3712366、0730-3722060、0730-3050000

    0730-3712366、0730-3722060、0730-3050000
  • 监督投诉方式

    0730-12345 0730-3050000

    0730-12345 0730-3050000

受理条件

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临湘市长盛西路333号临湘智慧政务中心三楼税务专区114-134号窗口/一楼1-14号综合受理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8个小时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审核

8个小时

税源管理部门对纳税人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办结

8个小时

办税服务厅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 《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交纳税人。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第一条 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附件);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第二条 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   第三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第四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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