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农村本集体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1.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标准的;2.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新农村建设、规划调整需要搬迁的;3.因国家建设、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按规定应予宅基地安置的; 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6.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一处宅基地。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