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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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茶陵县湖口镇人民政府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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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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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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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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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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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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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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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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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5228001
0731-25712028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湖口镇墟上湖口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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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2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 |
审核 |
3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 |
办结 |
3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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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第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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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2014〕第649号 |
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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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