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机关 | 辰溪县锦滨镇人民政府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
0745—2585321
0745-12345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
辰溪县锦滨镇锦滨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一楼大厅1号窗口
锦滨镇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3:30~17:00;冬季(10月1日~6月30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
办结 |
9个工作日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
---|
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暂无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