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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实施编码:11430681MB1753610940001170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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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0-5202900

    0730-5202900
  • 监督投诉方式

    0730-5112234

    0730-5112234

受理条件

1、工程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法; 2、工程是否必须,施工方案是否合理;3、是否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4、施工时间是否合理。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S1809线与龙舟北路交汇处新市镇循环经济产业园西栋政务服务中心B区06号城管局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4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1:40,下午13:30—17:00;冬季(10月1日—次年3月31日):上午9:00—11:40,下午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审核

1个工作日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核实审查,审核申请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2、对符合条件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现场勘察、调研后,提出初审意见,交城管局行政审批负责人审核。

审批

2个工作日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发现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应当告知利益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负责许可资料的审定,并签发许可决定,重大事项报局长签发。

办结

1个工作日

1、对通过审批的,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审批文书后,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三十条::应工程建筑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四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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