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 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 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 视为华侨。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 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三、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一)“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二)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 视为归侨。 四、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一)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二)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确认归国华侨身份的复函》((92)侨内字第019号文件)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曾在国外居住,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其归侨身份:
(1)本人档案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国外工作(当时国民党政府外派人员除外)一年以上的记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出国的留学生,本人档案中有在国外从事研究、教学、半工半读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记录;
(3)本人档案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国外(不包括港澳)从事海员一年以上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