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①对于目录内的告知承诺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事项。
②对于采取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人,行政机关通过告知承诺系统查询核实,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实施编码:11431100MB1583666B3000120187000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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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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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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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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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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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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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是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
0746-8368223
0746-8366755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永州市冷水滩区岚角山镇迎宾路东段(永州大道与迎宾路交叉口东北角)永州市市民服务中心一楼右侧 综合受理01-04号窗口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
审核 |
1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蚕种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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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证书样式由农业农村部规定。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按照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2〕第124号 |
第二十四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经营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屠宰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