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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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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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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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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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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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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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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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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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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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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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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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5772558
0731-12366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
长沙市雨花区环保西路6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B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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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相关规定。 |
审核 |
13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相关规定。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相关规定。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见附件4); (二)原《登记证书》;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对《登记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换发《登记证书》。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不符合变更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公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