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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的管理和监督

实施编码:1143048200628620624431013035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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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的管理和监督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常宁市财政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4-7261710

    0734-7261710
  • 监督投诉方式

    0734-7229366

    0734-7229366

受理条件

符合规定的票据使用单位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份数 提交方式 材料形式 来源渠道 材料范本 材料说明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常宁市青阳南路179-2号常宁市财政局三栋二楼3223室票据管理股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小时

资金已入账;签名、盖章手续完整

办结

1个小时

审核完毕,用票量合理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第20号查看原文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统一印制和管理非税收入票据。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2〕第70号查看原文

第三十九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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