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招标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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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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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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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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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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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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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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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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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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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4-2866868
0734-28668680734-2866688
0734-2866688完成招标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提交方式 | 材料形式 | 来源渠道 | 材料范本 | 材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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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培元街道莲花路88号华岁商贸城政务中心二栋五楼547号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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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0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 |
审核 |
1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中标通知书发放条件 |
办结 |
4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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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6号查看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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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9〕第31号查看原文 |
第三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之内,向相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承包合同。招标人不得在合同中设置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条款,不得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四章 监督管理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8〕第43号查看原文 |
第四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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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