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备案分为初始备案、变动备案和注销备案。 1、初始备案的条件: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注册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初始备案。《湖南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实施前已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补办初始备案手续。 2、变动备案条件: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信息、劳动用工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动备案。 3、注销备案条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备案:(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三)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湖南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湘人社发[2012]110号) 第八条: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注册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初始备案。 本办法实施前已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补办初始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信息、劳动用工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动备案。 第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备案: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三)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