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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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汝城县集益乡人民政府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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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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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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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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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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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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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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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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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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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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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5-8450222
0735-8450866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汝城县集益乡人民政府1楼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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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0个工作日 |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
办结 |
7个工作日 |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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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暂无结果样本 |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