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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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汝城县集益乡人民政府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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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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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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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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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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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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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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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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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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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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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5-8450222
0735-845086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汝城县集益乡人民政府1楼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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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
办结 |
4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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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类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暂无结果样本 |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