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务服务网
汝城县集益乡人民政府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汝城县集益乡人民政府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未成年人保护

实施编码:11431026599427712K5431099111W00

订阅 指南下载 查看评价 手机查看

未成年人保护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汝城县集益乡人民政府
行使层级
镇(乡、街道)级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5-8450222

    0735-8450222
  • 监督投诉方式

    0735-8450866

    0735-8450866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汝城县集益乡人民政府1楼政务中心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办结

4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类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暂无结果样本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