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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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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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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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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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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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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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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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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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服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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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类 |
0745-2599557
0745-12345
《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沅陵县沅陵镇鸳鸯西街5号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楼103室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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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7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
办结 |
7个工作日 |
符合要求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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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2号)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