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工作的通知 》(林生规〔2022〕1号)规定的条件要求。审批机构应根据行政许可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权范围开展引种检疫审批。审批机构应根据申请单位所具备的隔离试种条件和能力,审核引种种类和数量。经审查合格,核发《国外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审批单有效期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9个月。审批机构无法确定引种风险程度的,可根据情况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属于国内首次引种或者引种国家(地区)为首次的,以及属于展览、科研、交流、交换、赠送的申请,须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不纳入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时间一般控制在3个月以内。申请单位需变更审批单的有效期限和入境口岸的,应在有效期届满7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变更情况说明。获批准而没有引进的,申请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后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单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