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自己的名称和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住所; 2.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 3.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4.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5.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6.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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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省司法厅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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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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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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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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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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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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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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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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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1-82213869
0731-84586021
1.有自己的名称和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住所; 2.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 3.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4.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5.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6.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 湖南省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2个工作日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
审核 |
3个工作日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
审批 |
3个工作日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
办结 |
2个工作日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六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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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执照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