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 1)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已制定; 2)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已持证上岗,员工已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3)消防设施、器材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4)建筑物或者场所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室内装修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6)外墙门窗上无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7)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