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实施机关 |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望城分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
权责清单
|
|||
0731-88081950
0731-12345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望府路198号雷锋政务超市三楼环保窗口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小时 |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
审核 |
5个小时 |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
审批 |
2个小时 |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
办结 |
1个小时 |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2020〕43号 |
|---|
第八十一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