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经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有子女抚养费规定的,按照规定计算;无子女抚养费规定和自身无经济能力、主动放弃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按每名子女不低于低保标准的50%计算对方应付抚养费。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特殊原因暂无法履行抚养义务且祖父母、外祖父母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可不计算抚养费;祖父母、外祖父母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部分,按每名孙子女不低于低保标准的25%计算祖父母、外祖父母应付抚养费,不足低保标准25% 的按实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