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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终止法律援助

实施编码:1143042400628260094431012025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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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法律援助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衡东县司法局(法制办)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4-5235148

    0734-5235148
  • 监督投诉方式

    0734-5222481

    0734-5222481

受理条件

根据《法律援助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兴衡东路与洣江大道交叉口政务中心四楼36号司法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4个小时

材料真实有效

审核

8个小时

材料真实有效

办结

4个小时

材料真实有效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三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和案件处理机关: (一)受援人以欺骗、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二)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三)案件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四)受援人另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五)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六)受援人违反法律援助协议,使协议难以继续履行的。 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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