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属于法院冻结、查封等情形 2.完成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 3.相关资料齐全、规范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机关 | 麻阳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4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
0745-5012003
0745-5012018
1.不属于法院冻结、查封等情形 2.完成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 3.相关资料齐全、规范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城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A栋二楼A219号窗口和三楼A303号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资料齐备后,申请人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资料清单所列资料纸质件及电子报件,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后,将核查意见及应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交的资料扫描件插入电子报件,并将电子报件上传至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直接上传至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完成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将申请资料(包括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交的资料)纸质件按资料清单顺序整理案卷,并编写目录后装入档案袋,交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办证窗口。办证窗口检查资料齐全并与网上审批资料一致后,将案卷移送政务大厅发证窗口。对通过审批的,由发证窗口发放采矿许可证;对未通过审批的,由发证窗口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有关具体规定。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准予审批许可决定书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