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 2、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 3.内河助航标志应当符合:GB5863-86《内河助航标志》和GB5864-86《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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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麻阳县交通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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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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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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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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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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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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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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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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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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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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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5-5827621
0745-5825216
1、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 2、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 3.内河助航标志应当符合:GB5863-86《内河助航标志》和GB5864-86《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
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东滨江大道政务服务大厅B栋二楼205、206、207、208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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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核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
初审 |
5个工作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
复审 |
4个工作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
决定 |
3个工作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制作许可文书,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或文书,出具《办结通知书》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给主管部门备案。”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交通行政许可审批表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