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责任: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2.受理责任: 收到投诉书后, 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受理和不受理决定。 3.回避责任: 对有需要回避情形,应当主动回避。 4.调查核实责任: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责任。 5.处理责任: 行政监督部门 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做出处理决定的责任。 6.通知责任: 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