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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实施编码:11431226MB1537897X2000524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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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麻阳苗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承诺办结时限
3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6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45-5829105

    0745-5829105
  • 监督投诉方式

    0745-5829102

    0745-5829102

受理条件

已评为烈士的服务对象。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麻阳县高村镇建设南路东037号退役军人事务局4楼优抚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审核

1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审批

1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办结

1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委令第602号

第十二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

:六、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垫支。中央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烈士评定备案工作的情况,及时审核下达烈士褒扬金。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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