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以及组织; 2.符合许可依据之规定。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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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辰溪县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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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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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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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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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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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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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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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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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5-5220611
0745-12345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以及组织; 2.符合许可依据之规定。
辰溪县辰阳镇育才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局窗口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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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 |
初审 |
2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 |
审核 |
2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 |
审批 |
2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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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下列行业可以实行特许经营:(一)城市自来水供应、管道燃气供应、集中供热;(二)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三)城市公共客运;(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业。 按照前款规定实行特许经营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市政公用事业的部门(以下称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的实施,并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水利、价格、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工作。第十八条 特许经营期内,特许经营者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可以申请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查明情况,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准许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于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新的特许经营者。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善意履行看守职责,并保证市政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正常提供。依照本条规定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原特许经营者应当依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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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