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的无线电台呼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无线电台(站)需要变更、增加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 (二)申请的无线电台呼号应符合《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应当同时向申请人核发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但申请人已取得业余中继台、业余信标台呼号以外的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核发新的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三)申请的无线电台呼号应符合国家关于无线电台呼号的分配规划; (四)有可用的无线电台呼号资源; (五)拟使用无线电台呼号的无线电台(站)应是固定电台(工作频率28MHz以下)、航空电台、航空器电台、海岸电台、船舶电台、广播电台、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电台、业余电台等国家规定须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电台类型; (六)拟使用无线电台呼号的无线电台(站)应为合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