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的无线电台呼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无线电台(站)需要变更、增加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 (二)申请的无线电台呼号应符合《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应当同时向申请人核发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但申请人已取得业余中继台、业余信标台呼号以外的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核发新的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三)申请的无线电台呼号应符合国家关于无线电台呼号的分配规划; (四)有可用的无线电台呼号资源; (五)拟使用无线电台呼号的无线电台(站)应是固定电台(工作频率28MHz以下)、航空电台、航空器电台、海岸电台、船舶电台、广播电台、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电台、业余电台等国家规定须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电台类型; (六)拟使用无线电台呼号的无线电台(站)应为合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答:电台呼号是无线电台识别码的一种,是指能够区分或者识别无线电台身份的编码的统称。国际电信联盟在《无线电规则》中规定一切无线电台的发射应能通过电台识别信号或其他方式加以识别,并禁止一切使用假识别信号或易引起误解的标识信号发送。目前常用的无线电台识别码包括电台呼号、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码、航空无线电业务标识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