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物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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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邵东市简家陇镇人民政府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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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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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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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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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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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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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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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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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9--2031000
0739--2031055
《宗教事物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邵东市简家陇镇简家陇居委会简家陇镇人民政府办公楼
工作日8:00-12:00,14:00-17:30(春夏) 工作日8:00-12:00,14:30-18:00(秋冬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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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7个工作日 |
法定 |
办结 |
7个工作日 |
法定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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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第三十五条: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第四十二条: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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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