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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

实施编码:1143022400620252734432019101W0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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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茶陵县水利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服务类别
依申请类
  • 咨询服务

    0731-25246802; 0731-25213641

    0731-25246802; 0731-25213641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12342 ; 0731-25213637

    0731-12342 ; 0731-25213637

受理条件

(一)申请参与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申请参与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2)个人延期申请表及延期申请汇总表; (3)个人参加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证明和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证明; (4)原考核合格证书; (5)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如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或者处罚、通报文件等。 3、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没有下列情况: (1)未受到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批评; (2)未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项目负责人年龄小于65周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小于60周岁。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犀城大道县政务中心二楼水利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小时

受理(一)岗位责任人:茶陵县政务中心水利窗口工作人员:刘红艳(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6、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三)时限:即时

办结

6个小时

1、岗位责任人:工管股负责人:李水文。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岗位责任人:水利局主管领导:陈铁生(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三)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5〕26号)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水安监〔2011〕374号)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保障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类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参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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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查看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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