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种子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管理机构对现场鉴定申请不予受理:(一)针对所反映的质量问题,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需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起因的; (二)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质量纠纷做出生效判决和处理决定的; (三)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田间现场鉴定的方式来判定所提及质量问题起因的; (四)纠纷涉及的种子没有质量判定标准、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 (五)有确凿的理由判定纠纷不是由种子质量所引起的; (六)不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