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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待遇申领与制度衔接申请

实施编码:1143092200649022394432014001W0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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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待遇申领与制度衔接申请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服务类别
依申请类
  • 咨询服务

    0737-8827428

    0737-8827428
  • 监督投诉方式

    0737-8788959

    0737-8788959

受理条件

1、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填报《湖南省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单位参保职工花名册 (四)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与参保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参保登记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为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定社会保险登记编号,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登记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向用人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大道100号政务中心2楼社保大厅受理窗口。县内可乘8路或9路公交车到政务中心站下车。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办结

1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11届〔2010〕第35号)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五条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第四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3.《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规定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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